2013年2月发生的三矿麻地巷非法采矿案移送矿区检察院公诉部门审查起诉后,该院民行科积极就民事损害赔偿部分进行了调查,经山西省国土资源厅鉴定,非法采矿造成煤炭资源破坏可采总量分别为6011.24t、14010.74t、18165.90t,煤炭资源破坏价值总额分别为3306050元、13450310.4元、17439264元。
经过对民事部分的调查,该院决定立案审查,并向矿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现该案已由矿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某等赔偿因非法采矿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14929元;杜某等赔偿因非法采矿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3450310.4元;安某等赔偿因非法采矿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7439264元。
该院首次代表国家成功的向被告人追偿了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31104503.4元。(矿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