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阳郊检公诉刑诉〔2015〕79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2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住阳泉市城区**街**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阳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5年6月23日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阳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检察院于2015年7月9日将案件移交我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06月19日14时49分许,被告人尹某某驾驶晋C****0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从荫营街开往荫营矿,由东向西行至荫营西大街路段时,交警三大队民警示意停车接受检查。根据《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2条第4项之规定,依法对尹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3mg/100ml。因尹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15年06月19日16时30分许,交警三大队民警立即将尹某某带到阳泉市第二人民医院并抽取血液,于2015年06月20日08时30分送往鉴定机构,2015年06月20日16时30分,收到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报告,结论为:从送检的尹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液提取登记表,呼气检测,驾驶人、机动车查询记录,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瑶
2015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阳泉市城区**街**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