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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
时间:2015-09-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阳郊检公诉刑诉〔201579  

被告人尹某某,男性,197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2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住阳泉市城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阳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5623日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阳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检察院于201579日将案件移交我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57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06191449分许,被告人尹某某驾驶晋C****0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从荫营街开往荫营矿,由东向西行至荫营西大街路段时,交警三大队民警示意停车接受检查。根据《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2条第4项之规定,依法对尹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3mg/100ml。因尹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1506191630分许,交警三大队民警立即将尹某某带到阳泉市第二人民医院并抽取血液,于201506200830分送往鉴定机构,201506201630分,收到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报告,结论为:从送检的尹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液提取登记表,呼气检测,驾驶人、机动车查询记录,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瑶  

201586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阳泉市城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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