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法律文书公开
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
时间:2015-10-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阳郊检公诉刑诉〔201568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7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住阳泉市郊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阳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5623日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罪,向阳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阳泉市人民检察院交我院办理。我院于201579日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06191453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晋C****8长安牌小型轿车,从坪上村开往荫营矿,行至阳泉市郊区荫营西大街路段时,交警三大队民警示意停车接受检查。王某某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65mg/100ml。民警将王某某带到阳泉市第二人民医院并抽取血液,送往鉴定机构。201506201630分,收到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报告,结论为:从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查获经过、人口信息、车辆信息等书证;2.有关于血液酒精含量的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长春  

2015723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检察要闻
权利义务公开
办事指南
案件流程
大学习、大调研、大落实、大提升
互动平台
新浪微博
新浪微博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