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郊检公诉刑不诉〔2015〕2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41985********,汉族,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决定,于2015年1月11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15年2月3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15年2月4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8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9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经依法侦查查明:1、2012年6月至2013年3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甲为诈骗资金,在阳泉市郊区三都村,向王某某以每吨150元左右的价格购买了累计19车腐植酸(价值110000元左右)发往山东的数个有机肥厂家,并向王某某承诺货到付款,随后以腐植酸不合格等理由拒绝付款,从此杳无音信,无法联系。
2、2014年3月至2014年4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甲为诈骗资金,在阳泉市郊区白泉村,向李某乙以每吨170元的价格购买了累计9车腐植酸(价值60000元左右)发往山东的数个有机肥厂家,并向李某乙承诺货到付款,随后以腐植酸不合格等理由拒绝付款,从此杳无音信,无法联系。2015年5月10日,犯罪嫌疑人李某甲赔偿李某乙货款61200元。
3、2014年6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甲为诈骗资金,在阳泉盂县,向刘某某以每吨170元的价格购买了累计6车腐植酸(价值40000元左右)发往山东的数个有机肥厂家,并向刘某某承诺货到付款,随后以腐植酸不合格等理由拒绝付款,从此杳无音信,无法联系。
4、2014年6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甲为诈骗资金,在晋中昔阳县,向张某某以每吨180元左右的价格购买了累计7车腐植酸(价值50000元左右)发往山东的数个有机肥厂家,并向张某某承诺货到付款,随后张某某再也无法联系到李某甲。2015年5月13日,犯罪嫌疑人李某甲赔偿张某某货款518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5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