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郊检公诉刑诉〔2016〕99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8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阳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8月2日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28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崔某某驾驶冀F****D号黑色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阳泉市开发区新城大道三泉村口路段时,交警四大队民警示意停车接受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崔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后将其带至阳泉市第一人民医院并抽取血液,经鉴定:从送检的崔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59.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资格信息、违法经历查询;2.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聂玲莉
2016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