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郊检公诉刑诉〔2016〕97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21979********,汉族,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住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镇**村,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原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经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决定,于2016年5月17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17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陆某某驾驶晋K****2重型半挂牵引车从阳泉市郊区固庄到河北井陉,行至省道214线140公里200米处时,接受山西省阳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检查时,使用其本人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一个,被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陆某某变造的驾驶证;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驾驶人查询信息,驾驶证复印件等;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对他人的驾驶证变造并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聂玲莉
2016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