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郊检公诉刑诉〔2016〕71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76********,汉族,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住山西省阳泉市郊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决定,于2015年12月17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6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11日16时50分,在阳泉市郊区平坦镇辛兴村新泉公司门口,被告人白某某因怀疑被害人杨某某、荀某某对己方翻车事故现场拍照,与杨某某、荀某某发生争执,后将杨某某、荀某某打伤。杨某某经诊断为右耳鼓膜穿孔。经鉴定,杨某某之人身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故意对他人身体实施伤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聂玲莉
2016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