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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关于院领导司法一线办案实施意见
时间:2016-10-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各类司法主体的办案责任,完善检察业务运行机制,推进司改试点工作,结合我院实际,经院党组研究决定,现就司改试点过渡期间院领导司法一线办案提出如下意见:

   司改过渡期间,院领导“在司法一线办案”,是指我院担任院领导职务并分管业务工作的检察官,直接承办案件及其它法律监督业务具体事项,亲自经历特定检察业务类型或者业务环节的全部或主要流程,并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及其它工作文书,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作出决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同时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业务工作主要是指公诉、侦监、反贪、反渎、控申、民行、监所、预防等部门。

    本意见所指“检察官办案责任”,是指检察人员从事办理案件和其它法律监督事项工作,在领导指挥、组织协调、调查取证、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审核决定、风险防控、涉检信访、内部监督等方面的职责范围和相应的司法责任。

    担任院领导职务的检察官,每年应当直接承办一定数量的案件,并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重点办理案件的范围和办案方式,遵照高检院《关于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直接办理案件的意见》(高检发(2007)13)执行。

检察长年度直接办理案件量一般不低于上年度本院检察官人均办案量的10%,或者不少于2件。副检察长一般不低于上年度本院检察官人均办案量的30%,或者不少于5件。分管和负责自侦工作的院领导直接参与案件办理,不再另行计算办案数量。

   案件(含具体法律监督事项)的定义、范围,办案量的测算标准,办案统计年度的起止时间等相关事项,依案件管理和检察人员业绩考核的规定确定。

本实施意见由我院司法改革领导组负责解释。

 

                  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16年8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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