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行动围绕金融、就业等民生热点以及劳动者、妇女、未成年人等重点人群,以检察职能守护民生民利,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
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聚焦“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中“妇女群体”保护这一行动重点,锚定目标,寻找突破点,从近几年法院审理的离婚纠纷案件中寻找案件线索。经过细致的审查,发现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纠纷案件过程中,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以书面方式向无过错方当事人告知享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当事人的“请求”权,而且这一违法现象并非个案。
本院依职权启动了民事审判程序监督,针对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纠纷案件中存在的上述问题,采用类案监督的方式向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全面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的离婚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确定告知范围,尽快规范和完善离婚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严格依法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下一步,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按照“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的工作安排,秉承“检察为民”的工作理念,聚焦民生民利之本,充分发挥民事检察监督职能,能动履职担当,高质效办理好每一个案件,用心用情传递检察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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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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